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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住房公积金中心识变应变 科学规范公积金贷款变更
来源: 宜春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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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住建部在四川成都召开住房公积金重点工作推进会暨经验交流会。会议明确提出在新时代新征程住房公积金肩负新使命,要在服务大局上发挥新作用,在促进住有所居上作出新贡献。同时,会议强调,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要努力做到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政府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政策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贷款时间长、金额大的特点,如宜春市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96万,最长时间30年。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社会环境变量因素叠加。在贷款期间,可能发生因借款人患有重大疾病导致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期限变更,可能发生因借款人离婚或死亡的借款人变更,也有可能发生还款的借记卡损坏或丢失需还款账户变更的情形等等。宜春公积金中心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保障贷款各方权益,对公积金贷款变更予以规范,以更好地适应满足贷款群众所需所盼。

1、变更借款期限。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交下列符合展期条件的证明资料,一是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二是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三是如有担保人,担保人同意延长期限证明。经审核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公积金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贷款展期的书面协议,并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展期后的贷款剩余期限、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公积金中心应审核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不变更原贷款合同利率。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2、变更借款人。借款人变更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信息表,并应提供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一是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二是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同时,要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核。变更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变更后的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变更后的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变更后的借款人应为贷款所购买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3、变更还款账户。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新的还款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账户,且应真实有效。

4、变更还款方式。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应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借款人应具备按新的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经审核同意的,中心应根据贷款变更当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按新的还款方式确定、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