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着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让更多职工实现住有所居。
根据通知,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未获得户籍、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各地应根据当地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和租赁住房面积,进一步提高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缴存人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同时,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租房提取申请人可选择自主提取或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将提取金额划入个人银行账户。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位长租住房租金按月对冲至出租方运营账户。
在购房贷款方面,通知提出,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房价格、人均住房面积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
此外,通知明确,支持住房贷款按月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