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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来源: https://www.xzbu.com/3/view-1640361.htm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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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转变的过程中,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利用公积金制度解决国民住房问题的成功经验而形成的住房金融创新,以后逐步成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它对推进住房市场配置、培育住房金融、提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宅房地产业发展,繁荣住房市场,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1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早期我国住房公积金治理基本上是地方政府职能的延伸,体现地方意志。全国性统一治理格局的形成应当追溯至1999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治理模式被概括为“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随着住房体制和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也不断暴露出种种问题和弊端,尤其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的风险,导致了公积金不能达到保值增值目标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一、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类型 


  从2003-2007年全国公积金投资组合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看出,现有公积金资产余额的50%左右投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构成了公积金投资风险的主要成分。购买国债的资产比例只占到公积金资产余额的10%左右,其余为各类形式的存款。国债利率基本固定,风险主要是通胀率高于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造成的公积金资产缩水损失。沉淀资金存款中,备付金部分比照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下调时,可能会出现管理中心支付给储户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和银行支付给管理中心的存款利率之间倒挂的现象,即前者高于后者,导致沉淀资金的损失的风险。这两种风险都属于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系统性风险。 


  另外需要指出,住房公积金早期的资金使用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自1999年《条例》将公积金贷款明确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后,这种建设性贷款开始逐步消失。但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条例》出台后仍在违规发放经济适用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开发贷款的审查和监控能力,还有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强行给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发放贷款,再加上很多内部机制失控,使许多开发贷款本金多年不能收回,甚至形成死账坏账,造成资金的巨大损失,这一直是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的重要隐忧。直到现在,不少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在为1999年前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计提。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中的风险 


  鉴于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主要来自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笔者对此做了更详细的分析。 


  1.信用风险:借款人欠款不还造成贷款的资本损失的风险。这里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信用风险又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人未来贷款偿付能力的天然信息不对称而放大。虽然住房金融运作中普遍有抵押品做担保,也未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2.抵押资产风险:作为贷款抵押品的住房资产因为市场房价波动或者市政工程拆迁等意外因素而市场价值降低,导致贷款的账面资产价值降低,给住房公积金资金带来危险。

 
  3.提前还款风险:借款人相对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导致贷款资产实际价值发生不利的变动。 


  5.欺诈风险:指那些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虚拟或有争议的不当房屋作抵押,骗取根本无偿还能力或超过其偿还能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致使公积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6.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难和人为事故等造成贷款无法回收。 


  7.法律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下,如果个人贷款人只有一套住房,即使住房贷款违约了,也很难被执行拍卖。 


  三、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 


  从住房公积金的整体运行来看,还需要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从全国整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被广泛认为是处于过多闲置状况的,沉淀率比较高。建设部的资料显示,全国2007年年末归集住房公积金资金缴存余额为9605亿,个贷率为53.83%,在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但地区分布十分不平衡,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市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普遍超过75%,有的甚至高达90%,这意味着这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链实际上是处于比较或十分紧张状况的,资金已经入不敷出。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需求猛然上升,资金供给来源却出现不足时,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不仅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与信用构成严重打击,还将进而让社会公众对社保账户、医保账户等相关基金的信用都产生质疑,甚至会对其他金融系统产生连锁反应。 
   
  参考文献: 


  [1]张鸿铭.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4. 
  [2]马智利.我国保障性住房运作机制及其政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8. 
  [3]刘岩.住房公积金业务风险控制操作指南.海洋出版社,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