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期针对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论”重燃以及部分省区的第二波“去管理化”影响,不得不引整个行业自我反思。在《住房学术茶座》中学习久了,对这个行业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新一轮修改条例的呼声再起和业内期盼高涨,却迟迟没有大动作显露。那么究竟有哪些矛盾因素阻碍改革呢?
首先,住房公积金起源与现实作用矛盾。
前几年拜读过祝镇辉前辈的《住房公积金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是房改的产物,直接把单位分房变为了职工自购住房。考虑到绝大多数职工的购买能力较低,单位以公积金形式给予帮助,既可以购房提取,也可以享受低于商业银行房贷的利息。这是公积金最早的设计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属于住房市场体系。提到较低的购买力和利息,以及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公积金发挥着住房保障的现实作用。并且,公积金的用途仅限于职工自住住房,豪宅别墅自然不在受理范围,对于超大面积住房的贷款要求也比普通商品住房的限制更严格,这也有着政策性住房色彩。一个诞生于住房市场体系的产物却承担起住房保障的作用,顶层设计与具体作用脱轨,这种矛盾不处理,定位不明确,改革必然难以推进。
其次,公积金贷款低额度与高房价矛盾。
这个矛盾就发生在公积金承担实际使命的过程中。目前大多数城市出现房价收入比过高的情况,一套普通住房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如果公积金贷款额上限达不到住房总价的三分之二,有些家庭就不得不选择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因为职工手里没有那么多首付,只能求助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的作用有限,甚至因为鸡肋被舍弃。正如有同行感言,对于用不着的东西谁会在乎其可有可无呢。这也是长久以来,外界对公积金不满的原因之一。不过对于房价收入比合适的城市,公积金贷款发挥的作用亦不容小觑。
再次,公积金归集、使用过程中天然的行政职能与事业单位不能承担行政职能相矛盾。
就公积金而言,离开强制归集可能一切工作都将归零。从企业追逐利润的观点来看,企业巴不得取消强制,这样就可以把原本想降却因行政强制不敢降的“成本”再放回自己腰包。很多企业只为职工缴纳社保却忽视公积金,难道不是因为社保执法力度更强吗?但是事业单位却不能承担行政职能,从这方面看,必须去掉公积金单位的行政职能。最终结果导致公积金师出无名,自相矛盾。
社会上要求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想要拿出成果,自身的矛盾必须重视。有幸见识各位前辈和同行的著作及观点,学习到一定程度有感而发,见识浅陋,多谢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