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公积金贷款在管理和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供商榷。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1 公积金贷款跨区域使用受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跨区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许多购房者没有把住房公积金用到实处,浪费了大量资源。
2 存贷不挂钩制约了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可持续性。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长远看,可能导致资金缺口,加大住房公积金融资的风险。
3 住房公积金政策“帮富不帮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是要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但从实际情况看,改善居住条件多数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受改善住房条件的还贷压力,因此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部分手续费,所以受委托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客户烦不胜烦,大大影响了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5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上权力缺失。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
(二)贷款运作中风险隐患较多
1 政策性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2 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
3 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所带来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较宽,既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还有私营、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4 受委托银行自身风险的转移。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风险,也就使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容易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中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我国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二、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运作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打破现有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所形成的条块分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实现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垂直管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尝试允许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合同保证人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即只要直系亲属或者个人愿意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借给另外一个人使用,并签订了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可以考虑开办互用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人民银行和受委托银行之间的协作。加快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网,充分利用征信系统全面了解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从源头上剔除不良信用客户,防范信贷风险。
(三)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监管体系。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及时防范恶意超贷的形象;二是加强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相结合,对个人住房贷款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并及时给出相关规避建议;四是建立会商制度,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四)丰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只有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展成为强大的住房金融工具,单靠这一资金来源远远不够。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拓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可以把人们低利率储蓄资金引入到住房公积金中。
(五)加强地方政府的参与度。一是鼓励政府积极参与。世界上任何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顺利实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帮助,因此,各地政府应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相关制度保证。二是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如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六)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保险制度。目前,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建议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积极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七)探索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因此。可以探索建立全国性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资金运作,把对资金管理和运作的责、权、利统一于一体,这样不但能有效地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而且还能有效地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和运作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