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是否影响个人收益
有人认为,取消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变年金,个人收益不会减少,只会增加。事实果真如此吗!
假设月薪5000元。单位按12%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就是600元,每年7200元。年末个人获得1.5%的利息,就是108元,本息合计就是7308元,收益率12.18%。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变为年金,个人年收入直接减少7308元。为了个人收入不减少,必须在单位缴纳的年金中按同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也就是12%。那么,单位年金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即使将单位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仍有4%缺口,意味着个人利益受损4个百分点。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统筹账户本来就接近收不抵支,如此这般操作等于阻断了统筹账户基金来源。
不仅没有解决养老金问题,反而使统筹账户更加捉襟见肘,所面临的压力更大。如果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比例不变,仅靠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弥补因取消住房公积金对个人利益的影响,对年金运作的收益率必须达到12.18%才可平衡。如此高的年金收益回报在年金历史上从未出现过。面对降息压力,未来也没有这种可能。所以,仅靠直接算账就能明白,所谓“取消公积金,改为年金,只要投资合理运作,就会带来更大财产增值”,纯属忽悠。
如果将已经发生的公积金贷款考虑进来,取消公积金制度损伤更大。有人认为,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优惠政策转化为商业贷款。要知道,商业贷款利率在5.5%左右,住房公积金贷款仅为3.25%,相差2.25个百分点。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元25年,转为商业贷款借款人就要多付16.875万元的利息。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借款人来说,则增加了一笔巨额负担。仅仅依靠政策优惠消化这一利差负担,几乎没有可能。因为公积金低息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政府的责任。商业银行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不可能承担这一利差。通过政策优惠消化不外乎依赖于财政。但是,当前企业减负的大环境直接影响税收,依靠财政完全补贴很不现实。即使财政给予部分补贴,个人巨额利息负担依然消除不了。所以,认为“取消公积金,个人收益不会减少”,纯属算错了账,只会加重普通职工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给政府添堵。
二、企业减负是否必须取消住房公积金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前提下,通过为企业减负发展实体经济,成为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稳定、保基层运转的热门话题。但是,为企业减负有多种途径,取消住房公积金并非唯一。比如,改变企业高管的薪酬考核评价体系,将企业生产增长、税收贡献大小、职工薪酬及时足额发放、职工奖金增减、新品研发、科研攻关等指标,与企业管理层年薪待遇挂钩,按各项指标计分,按分值提取,按企业领导人职务高低、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发放,促使薪酬体系更加精细合理。甚至适当削减企业高管薪酬,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为企业减负的效果。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2018年领衔企业四大高管职务薪酬榜首的分别是:方大特钢董事长3169.67万元;安迪苏总经理3296万元;中信证券财务总监1566.87万元;万科A董秘849.2万元。2018年A股上市公司3583家,高管薪酬总计272.67亿元。其中,方大特钢1.68亿元位居榜首。同期,A股公司职工薪酬总计39956.9亿元。其中,员工平均薪酬低于5万元的625家,占17.44%;在5-10万元区间的1086家,占30.31%;在10-20万元区间的1866家,占52.08%;仅有6家员工平均薪酬超过100万元,占0.17%。从数据看出,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薪酬的差距究竟有多大,也可以大致判断出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个体薪酬在成本中的比例。
所以,改革企业高管薪酬体系,可以避免企业管理层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流扭转即使企业亏损管理层巨额年薪一分不少的局面,营造良好劳资关系,调动全员积极性。如果为企业减负只盯着住房公积金,实则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旦取消公积金,职工的财产性收入明显减少,直接损伤大部分员工利益,影响退休后用于补充养老。同时,职工低成本解决住房的渠道被斩断,实现住有所居变得更加渺茫。所以,为企业减负,保护大部分职工的利益才是王道。管理层要发扬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遇到困难自己首先带头“不吃肉”,而非一味的在职工利益上“动刀子”。否则,就背离了发展的终极目标。
三、年金是否可以替代住房公积金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与年金在缴存依据、缴存计算及其方式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是否可以用年金取代住房公积金则值得深思。
首先,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广于年金。住房公积金在城镇所有单位在职职工中强制建立,在灵活就业人员中自愿建立,覆盖了全体劳动者。年金中的职业年金只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年金采取自愿缴纳,仅仅覆盖了部分企业、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让人人受益,覆盖范围涵盖年金,但年金涵盖不了住房公积金,因而年金代替不了住房公积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的长期性住房储金,具有住房保障和补充养老功能。年金是为增强职工退休生活保障能力而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在制度功能上,住房公积金通过购房提取发挥自我保障功能;通过长期低息贷款获得互助保障;退休后个人账户本息全部用于补充养老,具有补充养老功能。住房公积金的多功能保障,让年金这种单一功能的保障制度望尘莫及。所以,年金代替不了住房公积金。
第三,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5%-1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年金的8%计入统筹账户充公,;4%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财富增长的直接贡献高于年金1-8个百分点。以贡献小的取代贡献大的制度,是否与时代发展合拍、是否与全面实现小康相一致,人人都懂得。
第四,住房公积金采取金融化方式依照经济规律封闭运作,良性循环,资金安全性高。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进入资本市场运营风险系数较大。职业年金管理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资金长期闲置。从对个人的帮助程度看,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期间以及退休后都始终能为缴存者个人发挥帮助作用;而年金只有在退休后才可以为个人发挥作用,在职期间年金无法对个人提供现实帮助。所以,是否取消公积金,年金是否可以取代公积金,答案不言自明。
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方向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在近30年的发展中,积淀了一些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改革。那么,如何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朝什么方向改,需要首先明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十分重视。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多次提出过明确要求。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督机制。”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2016年,中央经工作会议提出,“研究按照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方向,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支持居民自住需求”。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设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由此可见,中央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一贯的。七年间从来没有取消这一制度的念头。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新的住房体系已经形成,制度配套也在完善之中,当前缺失的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中央对此非常清楚。有人主张取消住房公积金是对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制度配套缺乏了解,没有彻底领会中央精神,完全偏离了改革方向。因此,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立足于市场经济大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决策部署和方向,比较分析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制度的异同进行探索。绝不能简单的取消,也不是用年金去代替。
创新建立公积金制度
从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制度实施看,由于强制性手段和缴费最终负担不同,住房公积金与职业年金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实现了全覆盖;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制度只在部分企业建立,没有实现全覆盖。只有职业年金实现了制度目标全覆盖。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部分企业的现状,引发制度公平问题乃至提出取消住房公积金改为年金的建议。果真如此,将会导致我国市场经济下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伤害普通大众的切身利益,削弱中低收入阶层低成本解决住房问题的希望,与改革开放和我们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偏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方向,违背中央改革部署。所以,通过比较分析探索制度整合,基金归并,创新建立公积金制度,代替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非常必要。
一、住房公积金整合年金的优势条件
整合三项制度,归并“三金”不是简单的取消和废除,而是制度资源的优化。以住房公积金为基础依托整合归并,具有明显优势。
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兼容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功能外还有补充养老功能。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只具有单一的补充养老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涵盖了年金的全部功能,而年金无法涵盖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住房公积金整合年金具有天然兼容性。
其次,住房公积金完备的运营条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机构基础设施完善,网点布局合理,服务大厅功能齐全。全国结算及监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12329服务热线开通运行,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应用稳步推进,网络系统覆盖全国,信息化建设遥遥领先,具有整合的优质条件。
第三,住房公积金标准化建设水平高。目前,住房公积金在设区市统一管理下,基本实现了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向着标准化方向迈进。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通过实施信息管理系统“双贯标”战略,管理的标准化水平大幅提高,遥遥领先年金管理。
第四,住房公积金行业专业人才充足。近年来一大批财会、计算机、法律、金融等高技能专业人才成为住房公积金行业的业务骨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人员接近半数。具有承担整合归并年金的专业素质优势。
第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满意度高。住房公积金不仅服务项目齐全,而且服务产品丰富,为公众提供资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咨询、个人账户查询等现场办理、线上办理、上门办理等创新服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所有业务,个人资金提取和贷款发放实现秒到。行业涌现出一大批各级文明服务单位、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英雄等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在政风行风测评中社会满意度连续多年保持地方前列。
第六,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的效果好。2002年起,住房公积金提升到设区市集中统一管理运营,采用金融化手段运营,符合经济规律,资金规模逐年增大。经济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显著。企业年金实行分散管理,市场化运营,集中统一管理经验欠缺。职业年金建立时间较短,资金规模小,运营能力弱。年金不具备主导整合归并的社会影响力和管理软实力。
二、住房公积金整合年金的必要性
首先,做强公积金,做大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资金池”的需要。未来城镇化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使新市民对合理住房的需求量依然保持在较高水平,满足他们住房需求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在个贷率居高不下的今天难以有效支撑。因此,整合三项制度,归并“三金”,可以使退休前个人不使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公积金的方式进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做大做强“资金池”,增强投入住房建设的资金实力。“三金”深度融合,可以打通制度壁垒,消除资金横向隔断,对集中财力聚集资金,发挥制度的整体作用十分必要。
其次,集合资源配置,减少资金闲置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由设区市管理,不同地域间的资金流动性平衡问题开始显现,资金供需矛盾已成为潜在风险。企业年金由企业受托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受资本市场波动的风险较大。职业年金由人社部门管理,资金长期闲置。“三金”的各自管理现状导致资源配置不够优化,不利于集中资金资源发挥优势功能,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能的最大化。所以,整合后集中管理,可以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充分释放资金使用潜能,各自“使用不充分”的问题彻底消失。
第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减负的需要。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都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比例为5-12%,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为8%,两项合计为13-20%。分散看比例并不高,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费用负担较重。住房公积金与年金整合后作为新型公积金,其缴费比例尚有降低的空间。
第四,涉企制度整合,提高效能的需要。实体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国家实力的体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就必须为企业适当减负,让其倾心专注于科研、生产和经营。所以,整合涉企各项制度和政策,化繁为简,保持涉企各项政策措施清爽规整,使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各项事务大幅压缩,使企业同类重复工作隐退消失,是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整合“三金”制度,可以使企业从繁杂的事务中得以解脱,集中精力进行研发生产,符合企业愿望。
第五,壮大补充养老金,应对老龄化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全的养老制度来支撑,尤其是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对养老金的依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单靠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支撑不起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整合后的“三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如果缴存比例不变,个人退休时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将比现在的企业年金高出1.5倍,对个人和政府都是一种多赢的效果。
三、住房公积金整合年金可能性
整合三项制度,归并“三金”,在深化改革中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在当前窗口期具有许多有利条件。“三金”具备许多共同点,为整合提供了可能。一是覆盖范围相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总和与住房公积金完全重合。二是缴存基数完全相同,“三金”都是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确定月缴额。三是基数构成相同,“三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都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额的构成确定。四是计算方法一致,“三金”缴存额都按个人上年度工资额和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五是缴存方式相同,“三金”都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交,个人缴存部分均有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六是管理方式相同,“三金”都由法定管理机构为个人建立账户,一人一户。七是转移接续相同,职工在缴存期间发生工作变动,“三金”个人账户均采取账随人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八是政策优惠相同,“三金”在规定标准内的缴存额均享税收优惠。九是基金权属相同,“三金”个人账户内的资金都归个人所有。
除过上述相同点外,“三金”还具有许多相近点,为整合提供了条件。一是职业年金实行强制缴存,企业年金采取自愿缴存,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存为主、自愿缴存为辅相一致。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缴存额在计入个人账户的同时,有一部分计入统筹账户,与住房公积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十分接近。三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住房公积金也具有补充养老功能。这些相似点为整合操作带来了较大可能。
四、住房公积金整合年金的积极意义
三项制度整合为公积金制度,“三金”归并为公积金,有许多积极意义。首先,有助于为企业减负。当前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5-12%,企业年金是8%,两项合计为工资额的13-20%。一旦实施整合归并,尚有降低的空间,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减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二是整合为公积金后,资金使用隔断被打通,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障实力可实现同步增强。在现有缴存比例下,机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规模显著增大,个人退休后用于补充养老的资金也可增加1.5倍。三是制度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制度整合、资金归并,原来分块管理的格局被打破,过去资金使用中重复设置的限制条件不复存在,制度活力得以释放,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人员。整合后管理运营机构数量不再增加,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设施设备得到合理使用,运营管理成本可以得到合理控制。同时,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统一,有利于控制公务员队伍规模。可以说是一举多赢。
新型公积金制度的职能定位
一、新型公积金制度定位
为了实现公积金制度的基本职能,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参照世界各国有关民生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将公积金制度定位于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重要的补充养老制度,具有充分的基础。
1、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更应关注和保障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而美好生活本身就包含有住房和养老,这是人人都需要面对的民生问题。民生改善需要政府支持,需要制度持续保障。所以,将公积金制度定位于基本民生保障制度,能够从制度层面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更加完善,能够更好的保障人们住房和养老等基本生存权利,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标和要求,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完善制度履行政府职能。
2、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城市化的发展,必然涉及住房问题。如何低成本建设住房,如何减少租房、购房支出,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都有相应的制度措施。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墨西哥的全国劳动者住房基金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支援制度等,都通过各自的制度安排为住房建设开发者提供贷款支持,为居民购房提供低息贷款帮助。所以,将公积金制度定位于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就是为了弥补我国制度缺失,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为市场经济下发挥政府作用提供有效手段。
3、重要的补充养老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体系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基本养老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是目前的主要支柱。二是自愿性商业养老制度。主要是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但目前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覆盖面极其有限,保障人群狭小,作用有限。“三金”本身具有补充养老功能,虽然覆盖人群各有差异,但总体积累远高于商业养老保险,因而被称为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强化公积金制度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以公积金制度为支撑的第二养老支柱,对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压力,保障退休人员生活质量意义重大。所以,将公积金制度定位于补充养老的基本制度,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二、新型公积金制度基本职能
1、住房金融职能。公积金制度的基本职能是政策性、普惠性住房金融,为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性是按照有别于商业经营性住房金融的条件、利率、期限等,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为缴存者个人租房、购房等住房消费提供贷款帮助。政策性住房金融受国家政策调节,可以获得国家税收减免、利率优惠等政策扶植,不参与金融市场竞争。普惠性住房金融惠及每个劳动者、每个符合条件的居住人口,他们在获得住房金融帮助方面机会均等。公积金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和个人购房提供低息贷款,将是制度履行政策性住房金融职能的创新方式。
2、补充养老职能。公积金制度的补充养老职能是指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在退休后可以用于个人养老。这一职能是从制度上对公积金职能进行的明确肯定。缴存者个人退休前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费,退休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用于补充养老。对退休后按月或按年提取公积金的免征个税;对一次性全部提取的补缴个人所得税。鼓励分次提取。随着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公众需求的变化,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职能中的住房保障与养老保障职能结构也会相应变化,补充养老职能将更加显现。如果说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住房金融职能是手段,那么,民生保障职能就是目的,通过政策性住房金融职能的发挥,充分保障缴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和补充养老需求。
履行职能的组织机构
发挥公积金制度职能作用,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承载。按照中央确定的方向,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不必另起炉灶,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础上改组设立。履行市场经济下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职能,业务范围可暂定为住房和补充养老。
1、机构名称。公积金机构名称可定为住房金融管理公司(或住房银行)。全国统一管理模式下,可以一次到位,设立政策性住房银行。如果实行分省统一管理,可以先行设立住房金融管理公司,经过运营发展再过渡为政策性住房银行。因为住房银行的门槛较高,分散设立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2、机构性质。住房金融管理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运营。以服务城市住房建设、住房消费、壮大补充养老为基础,开展相关政策性资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行业监督接受中国银保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监管。
3、注册资金。住房金融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事宜,参照国内现行规定办理。住房金融管理公司是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企业,所需注册资本金可由以下渠道解决。一是从原住房公积金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超过规定1%部分中解决;二是2020年实现的增值收益(不再上缴财政);三是向财政借款。
4、组织架构。住房金融管理公司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党委书记按照隶属关系依照组织程序任命。董事会成员由政府财政、审计、国资、住建、金融等方面组成。董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由主管机构和中国银保监会或其省级监管局审核批准。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开展业务运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
5、机构框架。住房金融管理公司建立国家、省、设区市三级机构框架。或者省、设区市两级框架。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审计部门履行监督。
6、主要职能。住房金融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国家金融货币政策,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筹集、支付、使用、管理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建设资金,为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供金融配套支持;为个人及机构住房资金建立账户,并详细登记其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确保账户安全;向缴存单位及其个人提供金融信息及相关政策服务,接受监督。
7、运营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决定着保障支持能力。因此,应打破旧有观念束缚,立足于住房金融新思维,扩大机构资金来源渠道,使“资金池”保持稳定的活水源头。住房金融管理公司资金来源包括单位及其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公租房租金、融资(住房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金融机构拆借、)、募集(房地产信托基金募集、住房彩票募集) 政府(财政)投入、接受捐赠以及其他资金等。
8、资金使用渠道。资金使用渠道是彰显制度功能的主要方式。根据需要在资金使用方面拓展延伸,消除资金使用桎梏,释放制度活力,发挥制度作用,展现新制度魅力。所以,住房金融管理公司的资金用途包括住房建设贷款、个住房消费贷款(独有产权购房贷款、共有产权购房贷款、长期租赁住房贷款、住房装修小额质押贷款)、购买债券(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对金融机构拆借、投资资本市场等。
9、个人账户利率保值。为了平衡利益,住房金融管理公司应区别缴存者有无公积金贷款,以采取不同利率标准计息,体现缴存者中有无公积金贷款的利益差别,彰显制度公平。公积金个人账户利率应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年度CPI上涨幅度保持联动机制,增强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能力。
总之,住房公积金改革事关经济改革和民生保障,直接影响亿万职工利益,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向,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进一步增强民生保障能力角度综合考虑,认真谋划,确保成功。一旦偏离改革方向,就会得不偿失,甚至导致制度改革失败。
(本文作者:何欣华)
住房公积金改革:政策性住房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