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条例》没有规定只有夫妻(此处界定为小家庭)才能提取。笔者认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只要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是共同居住的大家庭成员(可以限定为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下同)的,共同购买第一套刚需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只要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大家庭成员本人愿意,均应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依据该条第五款,只要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共同居住的大家庭成员有购买第一套刚需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一人贷或多人共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债务需要偿还的,只要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大家庭其他成员本人愿意,均应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债务。
家庭是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大家庭在养老、育幼、亲情培育等诸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八方提取”是住房公积金对建立大家庭的有力支持,完全符合国家倡导的家庭伦理导向和中华传统,并不违反《条例》。而且,根据调研结果,无自有住房的人员特别是新就业人员购房愿望普遍迫切,同时改善型需求也有一定市场,但购房即期消费能力存在普遍不足,亟需大家庭成员予以支持。
基于此,建议实施以下政策:
一是家庭成员共同购买第一套刚需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二是家庭成员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直接偿还贷款本息,当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金额及已还利息之和。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助力缴存人员家庭进一步提高基本居住水平,借以提振低迷的房地产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住房公积金应有的贡献。
但是,笔者认为,对上述“八方提取”,用“一人购房全家帮”概括值得商榷,“一人”购买“自住住房”,当不是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时,“全家帮”就明显违反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