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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合并,能否回应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需求?
来源: 住房公积金论坛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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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体制改革的产物,也因着在当下的楼市起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而成为了社会的的热点焦点,便有了存废之争,有了多种改革途径的讨论。
 
存废之争虽进入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案,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到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而告一段落。
 
怎么改革是当下研究的要务。有一种思路是:将保障体系下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三金”合并,或叫强制公积金,以回应社会对当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要求。
 
笔者认为这种改革思路没有真正触及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在弊端,并由此引发的对这种存废之争。
 
我国“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五险三金”。“五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其中,“五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或底线保障,“三金”则是补充型保障。
 
“三金”缴交有相似之处,但为什么唯有对住房公积金有如此大的反响呢?笔者认为全在于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在购房中使用,在当今的高房价下或者说在炒房而造成的高房价下,过大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需求。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进入我们的生活。1999—2009年期间,基本上与现行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样,波涛不惊。而从 2009年开始,因各地将房地产经济作为 GDP增长的一驾马车,才高度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出现了“成我住房公积金,毁我也是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感叹。
 
反观其制度弊端,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缴交对象的局限,难以体现全民共享。《条例》没有将新市民、新型职业者纳入,使他们没有机会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创造的红利。
 
二是缴交额的较大差异,拉大了社会差距。因为有缴交比例5%—12%的弹性空间和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住房公积金的个体缴交额差异较大,多的几十上百万,少的只有几万。因强制缴纳的刚性不够,不少非公企业根本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职工只能望饼充饥。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亦是无可奈何。除了缴交额差别大之外,由此而生的差距更明显。住房公积金缴纳额度大,使用的频率相对较多,在高房价市场中获利机会也会更多。
 
三是使用上的错位,从助推房改变为催生房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是基于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补助而来,由单位企业建房分配改为由职工向开发商购买。政策的预想职工通过房改由等待分房而转向市场轻松购房的期待没有实现。反而因市场化开发、定价,房价不断上涨,而职工收入的实际购房力越来越低,促使职工为从市场中获得一套住房而不得向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借贷,个人也包括家庭由此而进入长期的还贷期,房奴由此上身。
 
四是引导了将借款当存款,使借款人放大杠杆,极大地影响了家庭的其他需求。借贷购房除有居住需要外,也有不小比例的人群是为了保值增值的投资。房价不断上涨和货币贬值,使人们看到在现有工资水平下走存钱买房或存钱保值不是理想的选择。而借款买房可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一方面通过买房相对固定了房价上涨对自己的财富有限吞噬。另一方面通过借贷,虽提前使用了未来几十年的钱,但只需用定期定额偿还的方式来保证就行了,由此,相当于用零存款整取的方式兑冲了货币贬值而导致存款购买力流失的影响。借款对一般收入者而言反倒变成了相对存款,或者说变成了一种以逐月存款为承诺的财富放大杠杆。一份借款合同就撬动了需要未来几十年才能积聚的财富。
 
因此,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是瞄准这些弊端寻求解决方案,而开启“三金”合并的改革,笔者个人的理解是,并不能很好解决业已存在的制度弊端。
 
(本文作者: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