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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随房走”是解决异地贷款推行难的治本之策
来源: 住房公积金论坛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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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5年1月,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就推出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在建金﹝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里指出:“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市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当时,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培育期,职工异地购房消费需求并不广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成为独立建制时间不长,资金存量和使用的矛盾也不突出,根据此文件主要解决了一些中直、铁路和国有大型企业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设区市统一管理,由此所造成的缴存地和居住地分离购房无法贷款问题。因此异地贷款政策并没有大范围推开,还因为在具体操作中一些技术性问题导致此项业务逐渐停办。

近10年后,针对多数城市资金利用率不高、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全国平均个贷率为68.89%,大多数城市在85%以下),2014年10月,住建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异地贷款工作又发文(建金﹝2014﹞148号)进一步推动,要求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督促各地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并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贷款条件,由缴存人缴存满一年方可贷款放宽到半年。

翌年,为了大力“放水”刺激房地产市场,三部门又于2015年9月发出《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力推异地贷款工作,要求全面放开异地贷款,缴存人不受户籍地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均可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些非常规措施的实施,加上提取条件的放松和各地的层层加码,加上大形势和房地产市场上扬的叠加效应,可谓“立竿见影”,全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幅度提升,到2015年底就达到了80%以上(80.8%),比2014年增长了近12个百分点。

高层力推异地贷款,显性原因是满足职工购房消费多元化要求,解决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高的问题,让制度发挥更大惠民作用;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推动全国住房公积金统筹调剂,在更高层次上则是出于提高使用效率、扩大制度影响力、消解社会负面舆论效应的考虑。但事与愿违,这样一个好的政策却“叫好不叫座”,在实际推行中并不顺利,提倡推广了16年,发了三道“金牌”,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走得跌跌撞撞,响应度并不高,时兴时废,直到今天很多地方异地贷款还在停滞状态。究其原因,之所以异地贷款政策难以普及,还是因为法律关系的背离,即违背了《条例》规定的贷款权利是建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基础上的基本一致原则。

在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的体制下,异地贷款造成了责权利的错位。从个体权利来看,异地贷款人权利的获得,造成了对本地缴存人正常权利的侵害;从群体利益来看,异地贷款承担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劳动付出和风险承担,而没有获得利益,还加重了资金紧张,带来了一系列管理难题。从贷后管理看,异地缴存人的信息不对称和流动性不可控,造成了贷款逾期后催还难,有些因贷款人的停缴失联,形成了呆坏账。一旦出现问题和资金紧张,贷款方往往会叫停异地贷款业务。

当前,随着新型城镇化发展和经济形态多元化,就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消费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因而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呼声很高,也成为投诉热点问题之一。在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体制难以打破的情况下,既要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又要调动异地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破解之策就是顺势而为,从政策完善入手,理顺和统一责权利关系,把资金问题作为突破点和钥匙,进一步明确政策,对异地贷款实行“钱随房走”。

也就是说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信贷资金,由购房地管理机构负责代办异地贷款手续,代行拨付贷款资金,两地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资金往来和信息互联处理相关贷款业务,按年进行还本息结算,缴存地管理机构参照支付银行贷款手续费标准,支付给贷款地管理机构手续费。贷款风险也宜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由缴存地管理机构承担。

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推动“跨省通办”,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借此东风,理顺异地贷款中的各地责权利关系,通过政策规范和流程统一,使异地贷款政策更接地气,走得更远,进而带动其它公积金业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全国联办。对于异地贷款双方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和科目设置问题,宜由住建部联合财政部发文予以明确,以备审计检查,做到有规可依。各省市自治区和协同发展区也可以先走一步,从省级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为全国一体化管理做出示范。

(本文作者:王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