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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城镇化下公积金制度的“困与破”——以仪征为例
来源: 住房公积金论坛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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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于仪征在宁镇扬一体化发展重要区域作用,以及仪征自身城市经济形势不断向好,大量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口涌入仪征,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集聚效应日益凸显,住房的需求急增。本文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切入点,结合仪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住房现状,分析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困境,并提出力图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的具体策略。
 
一、仪征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
 
自2006年,“十一五”开局以来,仪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根据仪征统计局《2019年仪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仪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扎实推进。按常住人口计算,年末城镇化率为58.34%,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也超出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未来五年城镇化率由45.9%提高到52.6%的目标。较高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较大数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相当大比例的长期稳定居住在仪征本地,但却无法获得和户籍人口一样的政策待遇和公共服务,这显然是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二、仪征城镇化形势分析
 
改革开放40余年来,得益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动和户籍政策的放开,城市空间急剧扩展,城镇化率大幅提高,但空间城市化并没有与人口城市化相匹配。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成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扬州市统计局发布的《扬州市流动人口基本状况》,近年来仪征市人口呈现出净流入状态,其中仪征市净流入 3.64万。从仪征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式和区域位置来看,仪征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利因素主要来自于区位、政策、产业、资源和人文等五个方面的优势。
 
与突出的优势相比,仪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短板也较为明显。首先表现在交通方面,长江天堑兼之过江高铁的短板,使得仪征虽与苏南一江之隔,近在咫尺却又咫尺天涯。同时与南京缺少地铁轻轨的连接,在时空速度上也失去了地域相近的优势。其次是产业失衡,表现在市级与乡镇工业不平衡,前重后轻;制造业与三产服务业不平衡,前重后轻;劳动密集型与科技密集型产业不平衡,前重后轻。而乡镇工业、三产服务和科技密集型产业的不发达,分别会导致支撑城镇化的产业基础不牢靠,新增城镇化人口就业岗位不足和节约节能发展 度不高,环境承载压力过大,从而影响到城镇化进程推进的进程速度和力度。
 
三、仪征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与现状
 
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仪征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时间上来看主要经历了初创期(1991.5-1994.6)、全面推行期(1994-1999)、规范发展期(1999-2007)和科学发展期(2007至今)。经过发展,仪征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推动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03年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征分中心组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仪征住房公积金在体制、监管、运作、创新等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趋于完善,科学决策机制逐步形成,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快速发展,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量持续递增,使用率显著提升,增值收益持续增长;大力提升创新举措,公积金制度扩面不断推进机制,科学设计住房公积金使用项目;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在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新型城镇化的科学发展要求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为新型城镇化下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持续的推动力。从这一目标来看,目前仪征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制度的设计、管理的完整性方面仍存在问题。
 
首先表现在公积金的缴存上,尤其体现是覆盖面和缴存额两个层面。2019年6月底,仪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1965家,缴存职工60500人,约占缴纳社保人数70%。除了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按照规定全员缴纳外,仍有不少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小微企业并未重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问题,仍旧抱着“可缴可不缴的则不缴”、“能晚缴就晚缴”的思想。此外,考虑到不少企业并未全员缴存社保,即与实际用工人数相比,仪征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覆盖面会更低。在缴存额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存在分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在职公务员和在职事业人员而言,其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相对固定,缴存较为规范。但不少企业单位仍旧以公积金中心所设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缴存的比例也选择最低档的5%。以仪征地区而言,根据《关于调整仪征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本地最高和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22400元和1830元,最高和最低缴存比例分为12%和5%,由此本地最高月缴存额为2688,最低为91.5,两者相差29.37倍。
 
其次表现在公积金的使用上,尤其是提用面窄、使用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少个人不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是因为公积金使用范围窄,一般只能用于购房、偿还房贷和租房三个方面。如果公积金能够拓宽提用面,缴存的现状将会得到大大改善。再加上贷款审批流程复杂、资料繁琐、资金到账晚,加之开发商及房产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屡禁不止,职工缴存意愿不强烈,公积金互助性质体现不充分。其他方面,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高居不下,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影响到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健康运行。
 
从问题产生的根源来看,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积金缴存使用制度不健全,政策法规强制性不足、执法不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调查、取证、检查、审核环节上功能的不健全,执法行为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检查审计权的缺失、稽查执法的力量弱、处理手段的硬度不足,掣肘了其执法的力度和效果,也让普通职工在维权时缺乏足够的发力依据。二是企业及职工自觉缴存意识不强,流动性的岗位尤其如此。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压低各环节人力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更能减少因企业员工流动性大而带来的人事管理后续问题,故而在执行公积金政策时逢低就低,能逃则逃。而不少员工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导致自己实际到手工资数降低,不能以长远的眼光看待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故不能积极主动缴存公积金。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际运行的不通畅。公积金贷款使用执行难,无法满足需求者的实际需求,影响到了贷款政策的实际运行效果。
 
五、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仪征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
 
针对前文所阐述的问题,笔者试图从推动力度、强化意识、提升服务和重视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优化,希冀能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仪征市住房公积金在制度、缴存和使用上有所裨益。
 
首先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以更坚定的步伐、更有力的执法手段推动住房公积金的惠民作用。一是要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权赋予职工。使职工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权,让职工投诉有门、投诉有理、投诉有道。三是要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对目前比较棘手的细分情况、实际权属、处罚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四是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力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五是要加强公积金中心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法全人精”。六是要将行政执法和职工投诉举报相结合,倒逼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
 
其次,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建缴意识。不少职工和企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知之甚少,这就需要管理中心在政策宣导上进行下沉,做好住房公积金宣传,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认同度。为此公积金中心要增强宣传意识,建设宣传队伍,将“公积金、惠万家”的理念贯彻到公积宣传工作中。要创新宣传手段,拓宽宣传渠道,积极使用通过新媒体、自媒体平台拓宽宣传渠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再次,要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要打通数据互联互通壁垒,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拒绝数据孤岛,提高公积金服务的效率和精确性。要借助社保、税务、公安部门的权威数据,准确了解和使用企业、个人的信息;要打造线上全流程服务模式,真正做到“最多跑一次”的服务;要不断探索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完善租房提取政策。此外,除了将新兴创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纳入缴存范围,还要优化自愿缴存公积金流程,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红利。
 
最后,要优化内部管理体制,加大公积金监管力度。将征信报告纳入到公积金审查中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调整贷款高低限额,确定级差贷款机制,将缴存时间、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等作为重要标准,科学实现级差贷款。完善贷后检查机制,引入外部审查机构,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控制资金使用风险,用“宽进严出”的贷后管理机制,将公积金缴存、使用中的不规范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
 
(作者:江苏扬州 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