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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决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问题的思考
来源: 住房公积金论坛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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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使用是公积金制度的生存价值所在。
 
近年来,随着公积金使用率的不断提升,各地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问题日益凸显,个别公积金中心已经到了无钱可贷的地步,迫不得已采取诸如轮候发放贷款等举措,严重影响了公积金制度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严重损害了公积金制度在社会上和缴存职工中的良好形象。
 
为妥善解决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各公积金中心也都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综合来看,目前,整个公积金行业从上到下都将破解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公积金体制以外,或是想方设法利用银行的资金,或是利用社会资金来解决这一问题,都没有从公积金体制内部来想办法。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公积金的贷款资产证券化,还是实行公转商贴息贷款,或者是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信用借款,虽然能暂时解决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但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造成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的原因在于:制度扩面力度不大,导致资金池进水渠道不宽;使用范围过大,导致资金池沉淀不足;各自为政划地为牢,导致资金流通不畅。解决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不能一味地依靠“外援”,必须要真正将目光转向“内部”,围绕公积金制度的初心和本源,多策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一、围绕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切实做好归集扩面工作,做大资金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分别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和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公积金是通过国家行政法规来强制性缴存的,而不是由单位或个人来选择缴存或是不缴存。但由于种种原因,应缴未缴、欠缴少缴等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致使公积金制度扩面难是全国公积金中心都面临的共同问题。
 
虽然公积金制度扩面具有双面性,特别是在公积金流动资金异常紧张的当下,它一方面既可增加归集资金,增加公积金中心可使用的资金额度;另一方面,它也确实增加了潜在使用公积金的人群,有可能加剧资金紧张的形势。但它终归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龙头,是做大公积金资金池的唯一源头,是强化公积金中心“自我造血功能”的根本所在,是发挥公积金制度保障职能的唯一前提。
 
(一)要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公积金制度写进党的纲领性文献之中,并将公积金制度与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并列为我国最基本的三大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公积金制度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政治职责;《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一部行政法规,贯彻《条例》是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利为民所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可以依法享有的为数不多的福利之一,推进制度扩面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引导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积金工作,以政府名义出台强制扩面缴存的实施意见,成立专项协调机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将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之中,建立健全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严格行政执法。虽然公积金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较弱,但毕竟还是有行政执法权力的,“有聊胜于无”。因此,首先自己必须要相信自己能够解决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要选择有行业代表性的、确有能力建制缴存的重点单位,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严格将行政执法进行到底,直至开户缴存为止,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要加大对已开户单位的稽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其缴存行为。要通过媒体曝光、新闻炒作等形式,发挥好新闻媒体这一大“利器”的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形成社会效应,制造舆论压力,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坚决杜绝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借口不予执法现象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上,明确要求企业要诚信守法,企业家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公积金制度,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企业依法经营的体现;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是企业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建立公积金制度,可以更好保障企业在职职工的切身利益,调动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企业的员工队伍稳定,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优化营商环境与公积金制度扩面并不矛盾。
 
(三)要发挥受委托银行优势。受委托银行与企业特别是私民营企业联系紧密,这是公积金中心所不具备的优势。但现在受委托银行参与归集扩面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益刺激不够。现在对受委托银行参与归集扩面工作基本都是以奖励为主,在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的地市,公积金中心都需要向银行借款或利用银行的资金发放公积金贷款,拿什么去奖励参与归集扩面的受委托银行?因此,必须要转变观念,变“奖”为“罚”,公积金中心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受委托银行的扩面目标、归集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除按比例扣减归集手续费外,还要按目标比例调出在该行开户的缴存单位;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奖不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拿“罚”出的部分予以“奖”,这其实是在没有公积金存款进行奖励的情况下变相用公积金存款进行奖励,以触动受委托银行的神经,让其不得不积极参与归集扩面工作。
 
(四)要建立完善自愿缴存机制。任何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的必定是全社会的所有人群。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仅仅是单位在职职工,那么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能称为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必须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2017年笔者参加住建部组织的建立自愿缴存机制调研活动时,已经建立自愿缴存机制的公积金中心都反映了如何对灵活就业人员贷后停缴进行处罚的问题,可以看出此问题也已经成为一个全行业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完善自愿缴存机制首先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界定,真正将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区别开来,确保自愿缴存与强制缴存互不影响;其次鉴于灵活就业人员贷后停缴发生率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其贷后以不低于月还款额的130%进行缴存,还款资金由公积金中心每月从其公积金账户内划转,不贷款职工再另外偿还贷款本息;再者在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时,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可实行公转商贴息贷款模式,公积金中心承担利差。如灵活就业人员发生贷后停缴3个月以上的现象时,则立即转为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中心支付过的利息即从该职工账户余额中扣除,并加大后续处罚力度。
 
二、围绕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方向,沉淀更多资金
 
公积金其实质就是一个长期的互助性住房基金,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将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公积金,通过发放低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为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提供资金支持。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只有6种情形可以提取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只有4种情形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这就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即公积金只能用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不可以在夫妻、代际之间相互使用,充分体现了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性质。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都或多或少地突破了《条例》规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如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支付房屋物业费用、代际之间使用、装修贷款等等,更有甚者出现了大病提取、享受低保提取等公积金制度“跨界保障”、越俎代庖的现象,虽然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出发,但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其调整适用范围,每一种保障制度都有其保障范围,特别是在流动资金异常紧张的的情况下,还是各行其是为好。
 
(一)要严格提取范围。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2019年全国公积金提取率达68.67%,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取率超过70%,最高达到83.76%,最低的也超过了52%。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提取资金占了资金使用的绝大部分,也是造成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要坚决清理《条例》不符的提取“土政策”“土规定”,将提取范围回归到《条例》规定的6种情形。
 
(二)要全力支持刚性住房需求。要严格界定房屋套数。可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中贷款职工家庭名下没有房屋,但公积金中心系统中却有该职工个人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以购房名义提取账户余额的记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障的不一定是刚需,而是改善性住房需求。因此,在房屋套数界定上还是以购房职工公积金使用情况为主,同时参考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来界定比较好。要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可贷额度。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心是保障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也就是保障刚性住房需求,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有限度地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要将可贷额度与贷款职工对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度相挂钩。区分单职工缴存家庭与双职工缴存家庭确定可贷额度,特别是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对公积金制度的贡献非常小,还有部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获得贷款后即断缴,在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时一定要将其对公积金制度的贡献作为核算其贷款额度的前提条件。
 
(三)要坚决取消使用政策“一刀切”。住建部及省级公积金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公积金使用政策时,也要将满足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作为界限,对与基本住房需求无关的政策坚决不能出台,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的刚性购房需求职工提供资金支持,才能更好地体现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才能更好地促进公积金事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要注意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在政策中应明确规定资金使用率达到多少的地市可以不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进行选择,而不是不分情况“一刀切”,这样才不会导致公积金中心落实政策时要承受资金流动紧张、无法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刚性需求的压力,不落实政策既要承受上级的压力,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
 
三、围绕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解决好资金的有序流动问题,实现按需流动
 
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不仅体现在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更体现在地区之间公积金沉淀资金能够按需有序流动上。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华传统美德的完美体现。
 
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共有节余资金9461.52亿元,这就说明还有这么多资金“趴”在账面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然公积金体制内部还有较大规模的结余资金,为什么不将这部分资金合理流动到资金紧张的地市,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这部分闲置资金的作用,又能减轻资金紧张的公积金中心的成本压力和风险压力;既然内部还存有较大规模的闲置资金,为什么还要寻求“外援”呢?
 
笔者认为,造成公积金资金不能实现在大范围内合理流动的根本原因是公积金的管理体制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彻底打破现行的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取消各自为政、划地为牢的现状,至少要在省一级成立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直属省级政府的全省公积金主管单位,将现在的公积金中心和行业分中心全部上划,使其成为省(自治区)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实现省(自治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垂直管理,这样就可以对全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公积金资金进行统管,从而实现资金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合理、有序流动,进而解决省内公积金流动资金紧张及使用不平衡的问题。如果打破现行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阻力大、难以实施的话,则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出台公积金资金省(自治区)内调拨的实施办法,由省级公积金监管部门根据流动资金紧张的公积金中心的申请,从资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公积金中心进行统一调剂,资金调入地公积金中心向资金调出地公积金中心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样也可解决省(自治区)内公积金的流动问题,同时也降低了流动资金紧张的公积金中心的成本压力和风险压力。
 
(作者:河南洛阳 俞慧彬